通姦

最近總是能夠看到通姦的新聞報道,其實如果我們要認真對待通姦的問題,那么根據通姦的定義即有配偶者自愿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行為進行界定的話,我們似乎完全可以將包養小三的情況也算作通姦,可是在我們對于通姦行為進行處罰時,我們似乎并沒有將這種行為也列入處罰,到底是為什么我也搞不清楚,在我看來這兩種行為的性質是一樣的,而且似乎第二種行為也完全符合通姦的定義,所以我覺得應該有人對此進行一個解釋。